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008号 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学华,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吕学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