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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诚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389号
案件名称昌吉州诚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昌吉州诚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昌吉州诚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全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湖,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军,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昌吉州诚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的(2019)新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组织双方到庭进行询问。

询问过程中,昌吉州诚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本院已将和解意见记入询问笔录。

依照和解协议,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昌吉州诚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昌吉州诚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予以同意;

昌吉州诚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此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反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3民初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昌吉州诚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239元,减半收取2119.5元,由新疆佳弘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22.38元,减半收取511.2元,由昌吉州诚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1.85元,减半收取2740.9元,由昌吉州诚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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