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19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左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赵万发。
被告:赵万发,男,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左西服饰有限公司、赵万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