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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与蓬江区品亮铜灯饰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577号
案件名称谢明与蓬江区品亮铜灯饰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明;蓬江区品亮铜灯饰工艺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577号原告:谢明,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附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品亮铜灯饰工艺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管理区南格浪(土名)。

经营者:刘坚。

原告谢明诉被告蓬江区品亮铜灯饰工艺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吊灯灯臂(QD18050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1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谢明表示其与被告蓬江区品亮铜灯饰工艺厂达成和解协议,故其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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