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0799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文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FFRX2。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文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