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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与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广州第九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民初18889号
案件名称李敏与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广州第九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敏;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广州第九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18889号原告:李敏,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广州第九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榕景路107号B160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WONGMUNHWA。

原告李敏诉被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广州第九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敏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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