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693号原告:蒋其材,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玲,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向鳝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蒋其材与被告广州向鳝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蒋其材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其材撤回对被告广州向鳝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其材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