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278号 原告:夏炳异,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韩康,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左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标准厂房区10号。
法定代表人:周双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炳异与被告江苏左蒂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夏炳异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夏炳异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炳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夏炳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