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9067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伟霞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注册号441********1113。
经营者:李志霞,女,汉族,1954年5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春光小区四区*****,身份证号码150************020。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南城伟霞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南城伟霞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