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03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菡菡母婴用品店,经营场所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太学社区绿色家园二期11号楼5门2层东户。
经营者:王利丹。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菡菡母婴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