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016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七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西路三泰街24号景江东方1604房。
法定代表人:雷震。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七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七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