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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七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8016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长沙七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长沙七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016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30层。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七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西路三泰街24号景江东方1604房。

法定代表人:雷震。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七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七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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