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11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森浩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行政路东段北侧郏户。
经营者:王彩慧,女,198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郏县森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2020年9月8日,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其与郏县森浩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均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