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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鹤山市亚太苹果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德丽斯高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8364号
案件名称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鹤山市亚太苹果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德丽斯高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鹤山市亚太苹果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德丽斯高建材有限公司;苏德全;王明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28364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茶亭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2HQPM0K。

法定代表人:王明琼,经理。

被告:鹤山市亚太苹果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茶亭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795L,系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琼,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和,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德丽斯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永丰工业区*****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64。

法定代表人:苏某1。

被告:苏某1,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公民身份号码512************673。

被告:王明琼,女,汉族,1956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荥经县******米溪组,公民身份号码513************823。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派丽建材公司”)、鹤山市亚太苹果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下称“亚太苹果涂料公司”)、佛山市德丽斯高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德丽斯高建材公司”)、苏某1、王明琼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及张春霞、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苏某1、王明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524749号“德高DAVCO及图”、第1416048号“DAVCO及图”和第10842588号“DAVCO及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商品、网站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及停止在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上述商标进行有关介绍、宣传、展示等行为,召回侵权商品,以及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等;

二、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商品上,以及网站、展架等一切宣传材料中使用“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德高防水(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原告注册商标及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相关的企业名称,召回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商品,以及销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库存商品等;

三、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在其经营的官网首页(网址:www.decogd.com、www.gddeco.com、www.gddeco.cn、www.deco-chn.com和www.deco-gd.com)刊登不小于30天、显示的像素长边不小于1024像素,短边不小于768像素的道歉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四、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在《南方都市报》全国版中缝之外的版面刊登道歉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五、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六、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在防水材料及建筑材料商品中,对“德高”、“Davco”及“”标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是从事防水材料及建筑材料制造及销售的经营者,享有以下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目前均在有效期内,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与本案有关的具体原告注册商标如下表所示:注册号商标图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的商品15247492001.2.2119类:建筑灰浆,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修路用粘合材料等14160482000.7.71类:除油漆和油外的砖瓦保存剂,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胶,聚胺酯等108425882014.7.282类:油漆,防水粉(涂料),刷墙粉,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防火漆,金属防锈制剂,粉刷用石灰浆,涂料(油漆)等二、原告商标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商标是国内知名的防水材料及建筑材料品牌,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经过原告多年来在全国销售、推广及营销,原告商标早已在防水材料及建筑材料行业和终端消费市场具有了很高的认可度和知名度。

(一)原告经济规模较大,其“德高”、“Davco”、“”品牌的防水材料及建筑材料商品销量很高,畅销全国。

原告于2010-2011年度被评为A级纳税人。

2013年-2016年,原告的经济指标分别如下: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44491万元;

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61497万元;

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64363万元;

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48146万元。

另外,原告于2010年担任国家行业标准《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起草单位,并后续担任了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砂浆工作部副主任单位、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瓷砖粘贴技术专业委员会会长单位等,持续占领中国非金属建筑材料市场的领导地位。

(二)原告商标经过大量的广告媒体宣传。

原告曾在多个媒体和全国大型赛事活动中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资金对商标进行广告媒体宣传及品牌推广:2015年,原告在中央电视台CCTV-2套《交换空间》栏目中插播广告宣传片,广东卫视电视台播出报道了《第二届中国·德高好师傅全国贴砖大赛总决赛》;

2012年-2016年间,原告持续在新浪家居、凤凰家居、网易家居、搜狐家居、房天下、慧聪网等行业知名网站上对其参与的各种全国大型赛事活动、公益活动、公司庆典、新店开业及新商品发布会等进行了大量直播或宣传报道。

2012-2016年间,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投入的广告费用分别为1023万、2780万、4033万、4435万、8325万元,共花费20596万元。

(三)原告商标获得过大量的荣誉奖项。

原告商标曾于2014年-2018年连续5年被评为“预拌砂浆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还先后荣获“中国瓷砖胶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填缝剂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中国十佳防水涂料品牌”、“搜狐家居2014最具影响力品牌”、“2015年度瓷砖胶行业十佳品牌”、“2016年度瓷砖胶行业领军品牌”、“2016年度中国家居风云品牌榜暨业主喜爱的防水品牌”、“2017年度中国家居品牌网络人气榜业主喜爱的家居品牌”、“2018年度预拌砂浆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等。

因此,原告商标经过了原告多年的使用,原告也对商标上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结合原告商标曾获的相关荣誉,足以证明,原告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填缝剂、瓷砖背胶、水漆等商品、经营场所的招牌、订货单、名片、商品宣传册等上使用的“德高”、“”、“德高集团”等标识,具有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前述商标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具体分析如下:(一)被告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

根据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对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认定,被告使用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的商品是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如被告的填缝剂与瓷砖背胶商品与原告第19类第1524749号商标和第1类第1416048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被告的水漆商品与原告第2类第108425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二)被告使用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使用的“德高”、“德高集团”、“”等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首先,被告使用“德高”、“德高集团”标识完整地包含了原告商标中文部分“德高”,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其次,被告使用的“”侵权标识与原告三商标的图形部分“”构成近似。

二者从整体外观上看,均为身着短袖,右手持刮板刷子类建筑施工工具、左手摆出竖起大拇指手势,面带笑容的男性工匠半身头像。

鉴于二者在构图元素、人物造型、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近似,普通消费者在整体观察与隔离比对的前提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将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混淆误认,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综上,被告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四、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德高防水(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网页及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德高防水(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如前所述,原告注册商标是国内知名的防水材料及建筑材料品牌,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作为同行业企业,不正当地在其网站和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等上使用与原告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德高”字号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德高”作为原告企业字号,经原告使用多年,如前文所述,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

原告对其“德高”字号享有相应权利。

因此,本案中,被告在侵权商品和经营场所的招牌、订货单、名片、商品宣传中使用“德高”、“德高集团”等含有“德高”文字的标识,除构成商标侵权外,同样侵犯了原告“德高”字号的权利;

使用“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德高防水(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也是对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德高”字号的擅自使用,以上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苏某1、王明琼应对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厂家为被告派丽建材公司和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

另一方面,经原告调查,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的经营存在高度关联。

首先,被告派丽建材公司和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完全一致,实际也在同一场所办公。

其次,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经营的“www.decogd.com”、“www.gddeco.com”和“www.gddeco.cn”网站,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经营的“www.deco-chn.com”网站,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经营的“www.deco-gd.com”网站,三被告经营的前述网站内容基本相同,同样为以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展示、销售同款式的侵权填缝剂、瓷砖背胶、水漆等商品。

再次,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等存多处交叉或重合,如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王明琼,被告派丽建材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的公司监事均为王思美等。

因此,三被告的经营存在高度关联,其共同进行侵权商品的生产、宣传和销售,应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被告王明琼、苏某1分别作为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侵权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因此,被告苏某1、王明琼设立公司用于实施侵权行为,与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与公司连带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没有证据反映被告苏某1、王明琼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各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擅自将原告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德高”的行为,也已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各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侵权影响等法律责任。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诸贵院,恳请依法公正判决。

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第1524749号“”商标注册证。

2.第1416048号“”商标注册证。

3.第10842588号“”商标注册证。

证据1-3共同证明原告是涉案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涉案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4.(2019)粤广南粤第10280号公证书。

证明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填缝剂、瓷砖背胶、水漆等商品中使用“德高”、“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等侵权标识,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5.(2019)粤广南粤第10404号公证书(www.decogd.com网页公证)。

6.www.decogd.comICP备案信息。

7.(2019)粤广南粤第10405号公证书(www.deco-chn.com网页公证)。

8.www.deco-chn.comICP备案信息。

9.(2019)粤广南粤第10406号公证书(www.gddeco.com网页公证)。

10.www.gddeco.comICP备案信息。

11.(2019)粤广南粤第10407号公证书(www.deco-gd.com网页公证)。

证据5-11共同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德高”、“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等侵权标识展示、宣传侵权产品;

12.第1524749号“”商标转让公告及档案信息。

13.第1416048号“”商标转让公告及档案信息。

证据12-13共同证明原告是涉案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涉案商标均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14.(2019)粤广南粤第11286号公证书(被告派丽建材公司区域经理伍洁源微信公证)。

证明(1)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人员使用“德高”、“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等侵权标识展示、宣传侵权产品;

(2)侵权商品生产、销售量巨大,侵权规模和损害后果严重;

15.德高2012-2015年度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

16.德高2016-2017年品牌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证据15-16共同证明原告对涉案商标及企业名称的广告宣传费用已支付高达293,768,971.71元;

17.2014-2017年度德高经销协议及发票。

18.第1524749号“”商标许可公告。

19.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证据17-19共同证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长期使用涉案商标和企业名称生产、销售商品;

20.2013-2019年第三方宣传报道(含光盘)。

证明原告涉案商标和企业名称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形成了很高知名度;

21.2016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第1524749号商标)。

22.2012-2018年度原告防水涂料获奖证书及奖牌。

23.2010-2018年度原告预拌砂浆获奖奖牌。

24.2010-2016年度原告瓷砖胶获奖证书及奖牌。

25.2006、2010-2018年度原告担任各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及会员证书及奖牌。

26.2009-2018年度原告其他获奖证书及奖牌。

证据21-26共同证明涉案商标及企业名称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同行业中已形成了一定影响和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27.2012-2015年原告维权成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8.2018-2019年原告维权成功的行政判决书。

29.2017-2019年原告维权成功的民事判决书。

证据27-29共同证明原告涉案商标及企业名称已形成一定影响,受到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认定和保护;

30.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侵权标识注册档案。

31.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侵权标识注册档案。

证据30-31共同证明(1)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长期模仿与原告商标近似标识和企业字号;

(2)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将原告权利商标显著部分作为其商标组成部分进行注册申请,被无效后仍在被控侵权商品上继续使用,主观恶意明显;

32.(2019)粤广南粤第10280号、10404-10407号、11286号公证费发票。

33.(2020)粤广南沙第7629号公证费发票。

34.律师费发票及案件确认委托书。

35.调查费发票。

证据32-35共同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合理费用;

36.鹤市场监管处字〔2017〕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档案。

37.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移入经营异常名录档案。

证据36-37因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弄虚作假、不诚信经营被相关机关处罚,导致原告企业声誉受损;

38.(2020)粤广南沙第7629号公证书。

39.德高集团(亚太)有限公司和德高防水(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查册信息时间戳(含光盘)。

证据38-39共同证明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预拌砂浆分会出具的产品品类证明及相关材料。

证明被告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扫描产品宣传册、被告名片、侵权产品显示二维码后显示的网址信息。

证明三被告共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2.对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备案的涉案侵权网站所做的时间戳。

证明截止开庭前,被告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性质严重。

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辩称:一、原告在第2类防水涂料及第1类瓷砖背胶产品上并不享有“德高”文字商标,其无权禁止他人之使用,原告实际也存在违法使用“德高”商标。

二、被告派丽建材公司在第2类涂料及第1类瓷砖背胶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或已取得授权使用,且产品的外观获得相应的外观专利,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产品上使用的图形与原告主张图形商标区别明显,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在涂料等产品上使用头像商标或图案的已是惯例,并未侵权。

四、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告的企业名称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述“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之情形,实际上在广东地区也有非常多的企业使用“德高”商号。

被告派丽建材公司在产品标注自身全资股东的企业名称属合法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五、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的空包装仅为放置在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的废品,并无装载涂料产品,不做销售使用,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也未销售该空桶罐,无需就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的该产品承担任何责任。

且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是未经同意擅自拿走空桶罐,有盗窃之嫌疑,被告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之权利。

六、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并不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更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其诉称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股东即被告王明琼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每年均有做账,公司的财务与其股东被告王明琼个人财产并不存在混同的情况,被告王明琼无需就本案承担责任。

七、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网站宣传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八、关于刊登致歉声明问题。

如上所述,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对其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其要求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在《南方都市报》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是一家合规、合法的外资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派丽建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证明被告派丽建材公司是由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派丽建材公司有权使用权其股东全称或简称;

2.第2类第21402485号“德高聚合”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授权书。

证明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经授权合法使用“德高聚合”文字商标;

3.央视九台广告截图及光盘。

证明(1)被告派丽建材公司有权在防水涂料商品上使用“德高聚合”商标。

(2)“德高聚合”商标经被告派丽建材公司宣传推广,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

4.第2类第10889134号“HANSA”文字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授权书。

证明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经授权合法使用“HANSA”文字商标;

5.第2类第37311576号图形商标注册证。

证明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使用的涉案头像图形商标已经取得相关授权,可以合法使用该商标;

6.第1类第35440296号“德高家家乐”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授权书。

7.第2类第26542365号“德高家家乐”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授权书。

证据6-7共同证明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使用的“德高家家乐”商标已经获得授权;

8.原告第25884614号“德高”、第21830867号“德高+DAVCO+图形”及第25884612号“德高”商标申请信息(无效商标)。

证明原告在第1、2、17类商品上并不享有“德高”文字商标,且其曾申请注册的第25884614号“德高”、第21830867号“德高”及第25884612号“德高+DAVCO+图形”商标被驳回;

9.第21402485号“德高聚合”商标核准注册的决定。

证明(1)国家商标局否认了原告第1524749号“devco+德高及图”商标在相关公众具有极高知名度一事,也并非驰名商标。

(2)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的第21402485号“德高聚合”商标与原告的第1524749号“devco+德高及图”商标、第3980563号及第18288383号“德高”商标并不构成是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原告曾对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1402485号“德高聚合”商标,提出异议,但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10.案外人申请注册的第2类第9751331号图形商标。

证明身着短袖、右手持有施工工具,左右摆出竖起大拇指手势的头像商标实际上为油漆行业通用的常见图形,并不具有很强的显著性;

11.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的2019年度企业报告书。

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的财务与其股东被告王明琼个人财产并不存在混同的情况,被告王明琼无需就本案承担责任;

1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证明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的产品外观设计已经获得专利授权;

13.原告商标查询列表(部分)。

证明(1)原告在第2类防水涂料及第1类瓷砖背胶产品上并不享有“德高”文字商标。

(2)经查询中国商标网,原告名下有431件商标申请记录,商标名称繁多且不相同,其收入和广告费不能证实全部归属于“德高DAVCO”品牌的商品。

被告王明琼书面辩称:被告财产与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公司每年都做账,没有混同的情况,被告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没有生产原告所说的产品,所以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并没有商标侵权,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王明琼没有到庭提交证据。

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庭后书面辩称:被告并未生产或销售原告所述的涉案商品,所以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实际上,因被告经营管理不善,已多年未有实际生产、销售产品了,放在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的空包装及空桶罐早已是废品,该桶罐里面也未曾装载过任何产品,不做销售之用,被告也没有委托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生产或者销售。

为此,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全部诉请,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没有到庭提交证据。

被告苏某1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也没有到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及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证明力要综合全案的证据作综合评判。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一、原告公司及商标情况原告于2006年5月11日注册成立,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1年2月21日注册了第152474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建筑灰浆,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修路用粘合材料等,有效期至2021年2月20日;

于2010年7月7日注册了第141604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除油漆和油外的砖瓦保存剂,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胶,聚胺酯等,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30年7月6日;

于2014年7月28日注册了第1084258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类:油漆,防水粉(涂料),刷墙粉,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防火漆,金属防锈制剂,粉刷用石灰浆,涂料(油漆)等,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

原告为打造品牌,经多年在全国进行销售、推广及营销,原告商标在防水材料及建筑材料行业和终端消费市场具有了很高的认可度和知名度,而“德高”也成了原告的企业字号。

二、被诉侵权事实2019年5月2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钱健才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钱健才来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桃源镇325国道一标有“亚太苹果涂料有限公司”、“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及“鹤山市亚太苹果环保涂料有限公司”的地方,钱健才通过刷银行卡的方式,支付了2568元购买了产品21件,并现场取走了其中6件产品及印有“德高水漆”字样的空桶2个,同时取得宣传图册1份、名片1张、“德高防水网络成员订货单”1张及“现金收入证明单”1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该购买地点的位置、环境、现场及所购产品进行了拍摄,并将产品进行封存。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10280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庭审中,当庭拆开公证物,实物有三箱。

经拆封后,第一箱内有强力瓷砖背胶和德高水漆各1桶、印有“王洪建”名字的名片1张、宣传单1份。

其中水漆桶上有“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德丽斯高建材有限公司”、“德高水漆”字样;

背胶桶上有“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德高(亚太)实业”字样;

宣传单上突出使用“德高(亚太)集团”、“德高防水涂料”、“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德高集团”字样;

名片上突出使用“德高防水涂料”、“德高集团”、“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字样。

水漆桶、背胶桶、宣传单、名片上使用的图形标识以及水漆桶上使用的“DECO”标识。

原告认为其中使用的“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他标识属于商标侵权,而其中的“德高”文字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箱内有德高聚合K11防水涂料1桶。

桶身上有“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字样,所标注的网址是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的网址。

也有突出使用“德高(亚太)实业”,原告认为产品名称突出“德高”以及所使用的图形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使用“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的“德高”文字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箱内有填缝剂十袋(含外包装箱),外包装箱上有“佛山市德丽斯高建材有限公司”、“德高防水(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字样。

包装袋上标明的生产商是“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外包装箱和包装袋上都有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登记的网址,原告认为包装箱上使用的“德高聚合”、“德高环保防霉填缝剂”(箱和袋的合格证上)、外包装箱和包装袋上的图形标识均构成商标侵权。

其中“德高防水(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的“德高”文字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认为第一箱里的背胶,从形式上看是突出使用“强力瓷砖背胶”,并未突出使用“德高”或“德高集团”字样,而且从商品上也标注了“德高家家乐”商标,该商标从被告提供的证据6可以看到,被告已经取得相应的授权使用。

而产品上使用的“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是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的全资股东,在商品上标注自己的股东全称或简称是为了辨别商品的来源。

关于水漆,是属于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的产品,与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无关,另外代理人也现场核查了该桶为空桶,里面并未装下任何产品,与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所述的该商品是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放在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的废品刚好可以相印证。

而且销售单中也未显示与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有销售该水漆的记录,实际上也是原告在办理公证的时候未经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同意而自行拿走的。

关于第二箱里的防水涂料,突出使用的是“德高聚合”商标以及英文字母“HANSA”商标,该两商标从被告提供的证据2、4已经取得相关授权。

而被告并未突出使用“德高”字样。

产品上使用的“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是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的全资股东,在商品上标注自己的股东全称或简称是为了辨别商品的来源。

关于第三箱里的填缝剂,外包装箱是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的外包装,并非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的外包装,其使用与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无关。

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也并未将该包装箱用于自身商品销售之用,只是原告在办理公证时明确一定要用该箱包装,而刚好该包装箱是废品,就被原告取走了。

对于商品本身的包装袋并无突出使用“德高”,使用的是“HANSA”及图形商标,而该图形商标与原告的图形商标有明显区别。

产品上使用的“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是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的全资股东,在商品上标注自己的股东全称或简称是为了辨别商品的来源。

2019年5月1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美榕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肖美榕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百度上输入“http://www.decogd.com”,进入“产品展示”,点击“防水辅材”,又再进入“健康水漆”以及“工程案例”,返回后再点击“关于我们”,上述页面显示有“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独资”、“德高集团在中国区唯一独立投资的外资企业”、“德高防水涂料”、“德高家家乐水漆”、“派丽(江门)建筑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茶亭磊工业区”等文字。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10404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decogd.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网站负责人为王洪建。

2019年5月15日,肖美榕使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的电脑,在百度上输入“http://www.deco-chn.com”,进入“产品展示”,点击“德高防水第二代”的“防水辅材”,返回再点击“健康水漆”;

再返回上一级菜单点击“德高防水第一代”项下的“专业防水”,返回“德高防水第一代”再点击“防水辅材”和“健康水漆”,在上述步骤所得页面再点击进入“工程案例”,返回后再点击“关于我们”,上面页面显示有“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独资”、“德高集团在中国区唯一独立投资的外资企业”、“德高防水第二代”、“德高防水第一代”、“德高防水涂料”、“德高水漆”、“派丽(江门)建筑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茶亭磊工业区”等文字。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10405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deco-chn.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网站名称为“德高防水涂料”,网站负责人为王洪建。

2019年5月15日,肖美榕使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的电脑,在百度上输入“http://www.gddeco.com”,进入“产品展示”,点击“防水辅材”、“健康水漆”,返回再点击“工程案例”,返回后再点击“关于我们”、“联系我们”,上面页面显示有“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独资”、“加盟德高防水涂料”、“派丽(江门)建筑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茶亭磊工业区”等文字。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10406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gddeco.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网站名称为“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网站负责人为王洪建。

2019年5月15日,肖美榕使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的电脑,在百度上输入“http://www.deco-gd.com”,进入“公司简介”、“产品中心”,点击“德高美缝剂”,返回再点击“瓷砖粘结剂”,再返回后点击“产品中心”下的“德高防水”和“瓷砖背胶”,在上一步骤点击“荣誉资质”以及“联系德高”,上面页面显示有“德高集团”、“德高防水,放心!

”等文字;

“公司简介”页面上有“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的介绍以及“德高瓷砖胶,好!

”;

“荣誉资质”页面上的证书显示为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名下所有;

“联系德高”页面上有“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热线:400-931-0337”、“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伦教永丰工业区”等文字。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10407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2019年5月28日,肖美榕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人员监督下,解锁其持有手机一台,展示手机主界面,点击“微信”图标,登录账号为“+86183*****566”的微信,点击“德高防水厂家伍经理”进入下一界面,并进行浏览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浏览“朋友圈”操作,上面页面显示有“德高防水网络成员订货单”、“选择德高”等字样、仓库货物等图片以及包含“德高防水涂料伍洁源区域经理181*****308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独资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茶亭磊工业区网址:http://www.deco-chn.com”等文字的名片。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南粤第11286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2020年3月3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美榕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肖美榕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出示了(2019)粤广南粤第10280号公证书,并利用该公证处的专用手机和网络登陆微信,利用微信“扫一扫”功能,对上述公证书附件的照片打印件第24、25、29页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在手机弹出相关页面后,分别对“首页”、“关于我们”、“产品中心”及“联系我们”页面进行查看并截屏。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20)粤广南沙第7629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其所附照片显示,原告2019年5月21日公证所得的宣传手册、名片以及德高水漆桶上的二维码经扫描,显示的页面均标有“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独资”、“德高集团”、“加盟德高防水涂料”、“派丽(江门)建筑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茶亭磊工业区”、“网址:www.deco-chn.com”等文字。

三、其他事实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成立,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人员为王思美和被告王明琼,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水性涂料、防水材料;

承接:室内外装饰工程,批发、零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于2015年6月3日成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王明琼,主要人员为王洪建和被告王明琼,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水性涂料、环保建筑材料、装潢材料、五金交电产品;

承接装饰工程。

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成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苏某1,主要人员为王思美和被告苏某1,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水性涂料、建筑装饰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本院结合原告的指控,对双方争议作如下评述:一、原告商标权属情况及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依法获得第1524749号、第1416048号、第1084258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

被告的填缝剂与原告第19类第1524749号商标、被告的瓷砖背胶商品与原告第1类第1416048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被告的水漆商品与原告第2类第108425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其次,被告使用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告使用的“德高”、“德高集团”、“”等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使用的“德高”、“德高集团”标识完整地包含了原告商标中文部分“德高”,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使用的“”侵权标识与原告三商标的图形部分“”构成近似。

二者从整体外观上看,均为身着短袖,右手持刮板刷子类建筑施工工具、左手摆出竖起大拇指手势,面带笑容的男性工匠半身头像。

鉴于二者在构图元素、人物造型、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近似,普通消费者在整体观察与隔离比对的前提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将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混淆误认,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应认定为构成近似。

综上,被告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首先,原告涉案商标是国内知名的防水材料及建筑材料品牌,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经过原告多年来在全国销售、推广及营销,原告商标早已在防水材料及建筑材料行业和终端消费市场具有了很高的认可度和知名度。

并且原告的字号亦为“德高”,故“德高”商标所承载的良好商誉与企业密不可分,“德高”标识和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是不可置疑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故原告的“德高”字号,可认定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

其次,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页及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德高防水(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如前所述,原告注册商标是国内知名的防水材料及建筑材料品牌,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作为同行业企业,不正当地在其网站和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德高”字号相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德高”作为原告企业字号,经原告使用多年,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

原告对其“德高”字号享有相应权利。

因此,本案中,被告在侵权商品和经营场所的招牌、订货单、名片、商品宣传中使用“德高”、“德高集团”等含有“德高”文字的标识,除构成商标侵权外,同样侵犯了原告“德高”字号的权利;

使用“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德高防水(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也是对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德高”字号的擅自使用,以上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民事责任问题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苏某1、王明琼应对分别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显示,生产厂家为被告派丽建材公司和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

其次,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的经营存在高度关联。

被告派丽建材公司和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被告派丽建材公司经营的“www.decogd.com”、“www.gddeco.com”和“www.gddeco.cn”的网站、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经营的“www.deco-chn.com”网站及被告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经营的“www.deco-gd.com”网站的内容基本相同,同样以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展示、销售同款式的侵权填缝剂、瓷砖背胶、水漆等商品。

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在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等存多处交叉或重合,如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王明琼,被告派丽建材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的主要人员均有王思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三被告的经营存在高度关联,其共同进行侵权商品的生产、宣传和销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被告王明琼、苏某1分别作为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侵权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因此,被告王明琼、苏某1设立公司用于实施侵权行为,与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同时,没有证据反映被告王明琼、苏某1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六项的规定,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另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商誉受到贬损,本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已足以消除影响,因此原告要求刊登道歉声明,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被告因涉案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原告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宣传投入、销售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维权成本等因素,酌定被告派丽建材公司、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明琼、苏某1分别作为被告亚太苹果涂料公司、德丽斯高建材公司的唯一股东,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鹤山市亚太苹果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德丽斯高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524749号、第1416048号和第108425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商品、网站使用与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及停止在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上述标识进行有关介绍、宣传、展示等行为,召回侵权商品,以及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等;

二、被告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鹤山市亚太苹果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德丽斯高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商品上,以及网站、展架等一切宣传材料中使用“德高集团(亚太)实业有限公司”、“德高防水(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及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相关的企业名称,召回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商品,以及销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库存商品等;

三、被告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鹤山市亚太苹果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德丽斯高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0元;

四、被告王明琼、苏某1分别对上述第三项判决中被告鹤山市亚太苹果环保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德丽斯高建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由被告派丽(江门)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鹤山市亚太苹果环保涂料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德丽斯高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王明琼、被告苏某1连带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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