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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罗泽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4知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罗泽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罗泽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14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泽宗,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泽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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