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181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六娥,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六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