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811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浏阳嗨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花炮大道与礼花路交汇处利通太悦城1#B栋1楼。
法定代表人陈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浏阳嗨淘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浏阳嗨淘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