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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5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胡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5民初3455号
案件名称3455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胡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胡鹏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3455号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鹏飞,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生,住湖北省沙洋县。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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