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8863号原告:巢金云,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望姣望生水果店,经营场所:长沙县星沙街道凉塘路社区四区19栋95号。
经营者:李望生,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在审理巢金云诉长沙县星沙望姣望生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巢金云于2020年9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巢金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金云撤回对长沙县星沙望姣望生水果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巢金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