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24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山路(时代广场1-B-a) 法定代表人:王学懂。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2020年8月27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