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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席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435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席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精工油墨;席丽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4356号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二丁目27番5号。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席丽。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被告席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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