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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执3423号之二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4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重阳路170号和隆大厦1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XN831C。

法定代表人:甘应祥。

被执行人:甘应祥,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未按生效文书(2018)湘0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银行存款310000元;

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应得收入310000元;

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8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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