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73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春阳,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春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