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3050号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中路49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伟,河北竞择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雍,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告:山东木霖淳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南转盘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训。
被告:高唐县伊琳佳食品店。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邱湖街道办事处秀鑫房产商铺。
原告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木霖淳食品有限公司、高唐县伊琳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