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848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晟煜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玉龙路春晖园小区8#105、106号。
经营者:樊海影,女,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晟煜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艳阳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方曼 书记员 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