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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莱州市万通市场刘治伟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92民初717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莱州市万通市场刘治伟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莱州市万通市场刘治伟调味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717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尹国新,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万通市场刘治伟调味品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经营者:刘治伟。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莱州市万通市场刘治伟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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