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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81刑初280号
案件名称胡海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海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81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海江,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捕前住原籍。

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二部刑诉〔202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海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海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海江多次从微信上家“广”处以94630元购进卷烟销售给徐某、蔡某等人。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胡海江在与徐某进行卷烟交易时被保定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海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海江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海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海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胡海江多次从微信上家“广”处以94630元购进卷烟销售给徐某、蔡某等人。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胡海江在与徐某进行卷烟交易时被保定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证人蔡某、徐某、高某、胡某的证言、保定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物品清单、北京四季信源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截图照片、保定市烟草专卖局卷宗(移送财物清单、案件移送告知书、送达回证、检查笔录、证据先行保存批准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检验报告、调查报告)、保定市烟草专卖局的证明、户籍信息、交易明细、转款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海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海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海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海江的刑期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罚金已缴纳。

) 二、涉案烟草及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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