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1745号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W4。
法定代表人周晓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泉水街道笑哈哈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N2区3—11号。
经营者孙磊,男,1984年7月18日生,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小波百货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二区土杂厅98号。
经营者杨小剑,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杨小波,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连市西岗区鲁连富友五金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90号B区030号。
经营者卢宗友。
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泉水街道笑哈哈超市、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小波百货商行、大连市西岗区鲁连富友五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