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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泉水街道笑哈哈超市、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小波百货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1745号
案件名称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与甘井子区泉水街道笑哈哈超市、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小波百货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甘井子区泉水街道笑哈哈超市;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小波百货商行;大连市西岗区鲁连富友五金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1745号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W4。

法定代表人周晓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泉水街道笑哈哈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N2区3—11号。

经营者孙磊,男,1984年7月18日生,满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小波百货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综合批发市场二区土杂厅98号。

经营者杨小剑,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代理人杨小波,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连市西岗区鲁连富友五金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90号B区030号。

经营者卢宗友。

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泉水街道笑哈哈超市、大连市双兴综合批发市场小波百货商行、大连市西岗区鲁连富友五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宏迪尺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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