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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海盐县武原品居建材商行、嘉兴领霸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民初5369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海盐县武原品居建材商行、嘉兴领霸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武原品居建材商行;嘉兴领霸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5369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盐县武原品居建材商行。

经营场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四排南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B9DF35M。

经营者:富永平。

被告:嘉兴领霸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大洋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AD393C。

法定代表人:俞伟。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武原品居建材商行、嘉兴领霸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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