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5369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娜,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盐县武原品居建材商行。
经营场所: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四排南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B9DF35M。
经营者:富永平。
被告:嘉兴领霸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大洋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AD393C。
法定代表人:俞伟。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县武原品居建材商行、嘉兴领霸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