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4547号 原告: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80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2Y7MTL6P。
法定代表人:王钦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长希,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滢,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皓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佳园路66号银海北极星1幢4-商业1A区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J86L34。
法定代表人:向阳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皓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五条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缘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 理 许于静 代书 记 员 洪 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