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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吴永锐与韩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139吴永锐与韩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永锐;韩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39号原告:吴永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勇。

原告吴永锐与被告韩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吴永锐于2020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永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吴永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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