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39号原告:吴永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勇。
原告吴永锐与被告韩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吴永锐于2020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永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吴永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