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49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帅,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