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3知民初28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州市富侨御足店(普通合伙)。
经营场所:湖北省随州市解放路18号。
诉讼代表人:邱影丽,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富侨御足店(普通合伙)、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