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66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淑蕾洁具销售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旧货市场。
经营者:傅开花。
委托代理人:魏文娟,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傅开花女儿。
被告:罗美平,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淑蕾洁具销售部、罗美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