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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滨城区淑蕾洁具销售部、罗美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滨城区淑蕾洁具销售部、罗美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淑蕾洁具销售部;罗美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166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淑蕾洁具销售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旧货市场。

经营者:傅开花。

委托代理人:魏文娟,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系傅开花女儿。

被告:罗美平,女,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滨城区淑蕾洁具销售部、罗美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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