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俊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958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俊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俊天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95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俊天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16号花都浩新综合批发市场B座15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45。

经营者:刘丽娟。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俊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俊天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赔偿了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俊天百货店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俊天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