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32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小飞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富周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士弟。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求进体育鞋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69号6B-B1-29-2。
经营者:黄文炜。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小飞人鞋业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求进体育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