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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小飞人鞋业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求进体育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327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小飞人鞋业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求进体育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瑞安市小飞人鞋业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求进体育鞋行;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327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小飞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富周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士弟。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求进体育鞋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69号6B-B1-29-2。

经营者:黄文炜。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小飞人鞋业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求进体育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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