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82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中生,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中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