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1108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佳,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敏芳书 记 员 袁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