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20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方亭东方日化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兴盛街35号。
主要负责人:饶发珍,该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方亭东方日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2020年9月23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