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80号之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沪03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大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宣如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乐,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上海大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应当返还上海大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182,360元;
二、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应当赔偿上海大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三、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大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
1.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有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账户以及财付通账户,上述账户内有少量余额或无财产,合计20余元,无法满足执行标的,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和2020年9月21日对相关账户进行依法冻结。
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上述账户内的钱款暂时不予扣划,继续冻结。
3.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无房产、证券、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周某某的居住地进行详细调查,发现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公园路一段189号21幢1单元28层2809号是租赁场所现为其他公司使用;
周某某本人目前无固定工作,生活上经济拮据,家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20年9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周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工作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成都酷玩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黄旻若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露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