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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兴土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皇泰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433号
案件名称浙江兴土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皇泰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皇泰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1433号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朱兴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运锋,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年群,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陈耀华,执行董事。

被告:山西皇泰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不锈钢产业园区B区新凯盛5号 。

法定代表人:皇甫贵田,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皇泰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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