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1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河县城千艺造型设计,经营场所陆河县**********。
经营者:罗天武。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河县城千艺造型设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陆河县城千艺造型设计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75元,应退回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