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0694号之一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慧,女,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2************343。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展宏独任审判。
后因被告陈慧下落不明,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5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