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08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汇发百货销售部,经营场所中牟县广惠街,经营者吴兰。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汇发百货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