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376号之一原告: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王云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瑞楠,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晋县禾望食品店。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河渠镇北陈村9队红旗巷28号。
经营者:曹现芬。
原告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晋县禾望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晋县禾望食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新乡市绿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