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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与新乡市雪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437号
案件名称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与新乡市雪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雪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文丽冷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文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37号原告:袁晓忠。

原告: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南方村。

法定代表人:袁晓忠,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雪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文化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守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拥军,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文丽冷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戴洛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常州市权航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吴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常州市权航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雪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文丽冷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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