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37号原告:袁晓忠。
原告: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南方村。
法定代表人:袁晓忠,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雪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文化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孙守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拥军,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文丽冷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戴洛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吴金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常州市权航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吴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常州市权航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雪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文丽冷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袁晓忠、常州市先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