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1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韦梦,男,汉族,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