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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与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中亿孕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450号
案件名称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与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中亿孕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中亿孕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450号 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9号商业楼3层316、317。

法定代表人:王国毓,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明,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来福士中心1幢5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顺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中亿孕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正通顺街37号1幢1层37号。

法定代理人:陈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中亿孕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熊本士日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市中亿孕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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