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87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俊荣小吃店,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一中前街水月寺大街91-1号。
经营者:刘俊荣。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沧州市运河区俊荣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