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873号 原告:张斌,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鼎豪五金挂件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西一村城河西路24号。
经营者:张丽丽。
原告张斌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鼎豪五金挂件加工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张斌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