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252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注册登记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晴,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盛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千秋时代广场1-538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7。
法定代表人:戴书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长市盛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仁和路店,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东外街道仁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6C。
法定代表人:戴书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鸿,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盛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天长市盛腾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仁和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